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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清这七项 申请监督不求人

时间:2019-08-15

来源:宾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刘航

编辑:刘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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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王余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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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再审是市中法  找市检察院
一审 再审
            再审是县法院  找县级检察院
第六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二)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二、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提供哪些材料?
  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名或盖章的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其中,监督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申请监督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应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相关法律文书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由哪个部门受理?需要交纳费用吗?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由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审查程序符合后,将受理的案件分送到有管辖权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办理。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四、哪些监督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6个月);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六)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的;
  (七)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八)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五、人民检察院如何处理民事行政诉讼申请监督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民事行政诉讼申请监督案件,会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抗诉、提请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的决定。案件审查过程中,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会终止审查:(1)申请人撤回申请,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4)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诉讼申请监督案件提出抗诉后有什么法律效果?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裁定书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载明是由其提审还是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同时,还将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的哪些违法情形,人民检察院有权实行法律监督?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十二)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17件,同比下降15.8%;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0件,同比上升50%。重点监督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案件。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监督法院依法审查办理,提出检察建议6528件,已采纳5117件。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
 
(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范围
✦1.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申请是否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进行立案审查,如是否存在应立案而不立案、应予执行而不执行、不应执行而准予执行的情形;是否存在把不属于法定“裁执分离”类型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裁执分离”处理的情形。重点关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决定的执行情况。
✦2.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法律文书的执行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如是否存在违法执行和解、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
✦3.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是否存在法院裁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而行政机关未及时执行的情形。特别是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应重点关注行政机关是否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及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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